1.(1)利用网络或媒体公开散布负面不实信息,恶意诋毁或诽谤,可利用民事诉讼侵权或刑事报案来维权。
(2)刑事方面一般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3)构成要件:捏造虚假事实 + 散布虚假事实 +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声誉。
2.量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追诉标准: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解答律师:徐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