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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验资取得的公司股份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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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丰胜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产物业 民间借贷 合同纠纷
视频内容介绍

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假验资形式所成立的公司及所取得的股份,实际上并未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出资。 虚假验资的,公司在登记成立上有瑕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根据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补足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补足后,应按照一般方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没能补足注册资金的,则根据公司现存的净资产进行分割。仅有公司形态,而无实际公司资产的“空壳”公司由夫妻中的持股方取得。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上海高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第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第一条规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件:……(二)请求权指向的容体必须是现实、客观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解答律师:佘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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