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不应认定时效中断。上访并非法律手段,通过非法律手段试图中断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显然是不可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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