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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用人单位的义务:1、(1)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2)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针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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