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国家、社会利益,和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则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 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 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 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解答律师:佘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