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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标准工时制外是否有其他更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
劳动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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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建雷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 婚姻家庭 民间借贷 公司创业
视频内容介绍

(1)除标准工时制外,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抢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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