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会组建方面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上海工会条例(2002年修正)中只有一条提到此内容: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法条内容上来看,具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非常清楚和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我们可以说企业建立工会的问题,是处于一种有法可依,却无责可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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