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提出申请,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2、申请补充鉴定;3、申请重新鉴定。a、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b、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c、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d、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e、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f、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解答律师: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