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3)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最长可以达到十五个月)。如有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二审法院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解答律师:佘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