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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1)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4)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5)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6)其他符合失业登记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第八条,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二)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三) 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四)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五) 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解答律师: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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