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为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解答律师: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