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进行划分,或者按照市价进行分配,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实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采取以下做法:
(1)优先处理,及时控股。
(2)以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进行处理。
(3)以公平原则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股诉讼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当将股票判归一方当事人所有后,为了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给其相应补偿。
(4)在处理时体现竞价原则。在当事人都能够成为合格持股人时,法院可以采取竞价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解答律师:佘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