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主体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人,而且具有扶养能力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也能构成本罪。
2、本罪的行为对象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3、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答律师: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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