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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退工的办理机构根据规定,招、退工由本市各区县的职业介绍所办理。经常有当事人想了解自己的单位到底有无依法给自己办理过招、退工手续;若想调查清楚,凭自己的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区县的职业介绍所查询便可。
二、招工手续的办理,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员工以后,应当在30日之内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县的职介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三、退工手续的办理,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在7日内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一起交换被退员工;同时将员工的档案送达至该员工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介所。
四、不按时办理招、退工手续的责任,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员工办理招、退工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负责赔偿。 同时,根据规定,企业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企业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其他实际损失。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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