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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劳动合同很多事项涉及公共利益和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与一般的商事合同不同,很多事项不能自由约定,都需要由法律来强制调整。 (2)除了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有关的违约金金额也不能任意约定,都有一定限制),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违约了也是无效,不会获得司法机构支持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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