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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与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假如没有竞业限制内容的,则约定的违约金一般也不会获得支持(特别是上海地区)。因为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两个事项可约定违约金。假如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用人单位可通过举证实际损失来要求员工赔偿,当然该举证一般较为困难。
(2)总体而言对于无竞业限制期限的保密协议中可否约定违约金的问题,法律上还没有统一的意见,有认为成立的,也有认为无效的,结合目前上海这边的实务案例,大多是做无效处理的。这样多多少少束缚了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策略和技巧。
(3)但约定一个违约金有时对员工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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