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有时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会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子女,首先看子女是否未成年,如果未成年,可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房产分割及相应份额归属,一般房屋判给抚养子女一方。
(2)如果子女已成年或是父母等其他第三人,则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告知,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3)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4)总的分割原则,按照共同共有各三分之一,未成年子女份额可适当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20、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解答律师:佘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