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地位和职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2)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2、行为方式:第(1)、(2)种主体的行为方式: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第(3)种主体的行为方式: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3、量刑:(1)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十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解答律师:徐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