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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是否可适用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劳动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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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涛
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产物业 人身伤害 合同纠纷
视频内容介绍

对于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仍适用当时的时效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2008)》1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的掌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六十天调整为一年。因此,对于2008年5月1日起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一年的申请时效;对于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仍适用当时的时效规定。

解答律师: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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