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应当按照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于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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