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在追讨债务时一定要注意保证期间以及诉讼时效的要求,避免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
1.有保证人的可以按照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担保物的,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抵押权、质权等权利。
2.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可以请求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
3.债务人是否有合法、已到期、非专属于自身的债权,可以向法院主张行使代位权。
4.借款人拒不还款的,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有争议的,应该在债务期届满两年内向法院起诉。
首先,在清偿期满后应该积极采取行动催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比如债权人可以采取签发催款单、催款信以及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等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关于这一点要注意采取的催款行动的方式应该易于保存,以备未来作为证据。
其次,在采取相关行动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应该积极采取诉讼、仲裁等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后,还要注意诉讼时效最长时间为二十年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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