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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一些特殊情形的管辖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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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涛
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产物业 人身伤害 合同纠纷
视频内容介绍

1 、一方是军人,另一方不是军人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辖。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一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都被采取强制性教育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答律师: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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