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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应该认定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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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斌
上海枫格萌茂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交通意外 房产物业 民间借贷 公司创业
视频内容介绍

 1.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员工是否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补偿,主要还是要考察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或未缴纳的原因,看主观上是否有恶意,看是否有合理的理由和原因。

2.上海市:(1)应该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状况上来看;(2)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是存在主观恶意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3)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3.浙江:(1)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劳动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如果在劳动法实施之后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因为用人单位单位确有特殊困难或者合理理由或者劳动者许可的,劳动者不可以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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