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的人员,包括已经被依法逮捕、拘留审查的犯罪嫌疑人和正在服刑的犯人,能否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来终止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呢?对此,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文禁止性的规定。但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登记离婚,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由他人代理。由于被羁押的犯人,因其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这类刑事犯无法办理登记离婚,如果需要离婚的,只能依诉讼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解答律师:佘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