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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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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明亚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视频内容介绍

分为三种情况:1、如果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如跳槽、辞职等,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如果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限制自由等原因辞职,如情况属实,员工有证据证明,则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为通常所说的N个月工资,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每工作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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