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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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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明亚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视频内容介绍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第一条强调了“共债共签”,第二条是关于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第三条是关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实践中,应由律师根据不同的情况综合分析,请勿生搬硬套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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