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约定实现债权。如没有约定,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再在各自担保范围内,物保人(第三人)与保证人各自承担责任;如没有约定各自担保范围的,物保人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物保人以其物承担,但以“均额”为限,其余的由保证人承担。
《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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