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房改房是与一定的职工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购买,而该身份不能转移或变更。仅仅是有房改房资格的人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那么不具备资格的人就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购买该房屋的出资,不可能算作是购房款而成为产权人,所以只能作为对于该房产登记的产权人的债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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