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未约定按份共有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处理这一问题主要基于“不动产以登记为准”这一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房产登记中约定了在该房产中的份额的,则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在房产登记中未约定在该房产中的份额的,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该房产拥有平等的权利。
当然,从权利的来源来看,夫妻双方对于该房产所拥有的物权来源于夫妻一方在婚前购房时的出资,而该出资属于出资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因此在分割该房产时应当考虑该因素对于出资一方予以多分。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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