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效力确认并不是以时间顺序为准,只有拿着去办了离婚登记备案的那份才算数,只要没有达成‘离婚’这个前提,无论签过几份协议,都不具备生效条件,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一旦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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