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对于交付借款之前抽取利息的,应该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然后再重新计算利息。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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