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产权车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无产权车位)
6元/分钟
已阅读并我同意 《分秒律师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