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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