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遗忘物是由于物主主观上的疏忽,而将财物遗忘在某一特定的地方,遗忘物仍在遗忘者所能控制、支配的范围内。遗失物是指不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而偶然失去的占有的动产。虽然财物的所有权并未丧失,但事实上已不在所有人、持有人的控制、支配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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