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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与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假如没有竞业限制内容的,则约定的违约金一般也不会获得支持。因为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两个事项可约定违约金。假如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用人单位可通过举证实际损失,来要求员工赔偿,当然该举证一般较为困难。
(2)总体而言:对于无竞业限制期限的保密协议,可否约定违约金的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有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无不相同。有的认为成立的,也有认为无效的,结合目前上海这边的实务案例,大多是做无效处理的。这样多多少少束缚了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策略和技巧。
(3)但约定一个违约金有时对员工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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