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婚后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元/分钟
已阅读并我同意 《分秒律师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