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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问题在离婚纠纷中经常出现,一方为了最大限度争夺财产,减少对方可分割的财产,有时会故意制造一些债务来使得对方无法分割财产。
对于此类做法或问题,法院总的原则是:
(1)支持真实的,合理的债务。同时还要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虚假的、伪造的,后来制造补造的债务(比如事后伪造的欠条或借条)、或模糊的债务(比如声称都是现金),包括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在离婚时法院不会轻易支持。
(3)所以总的来说,还是要看证据,看证据是否真实和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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