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有特别规定,《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知道意见》第二十四条,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机动车方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搭乘的;(二)受害人按照规定免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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