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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几种特殊规定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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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莲
北京市未名(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产物业 人身伤害 合同纠纷
视频内容介绍

一般,离婚案件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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