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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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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莲
北京市未名(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产物业 人身伤害 合同纠纷
视频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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