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义务,对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则没有抚养的义务(包括大学生)。对已成年但在上高中的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见,已成年但仍在上高中的子女能要求父母(养父母)付给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已成年的非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校大学生属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已离婚父母无法定再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但自愿给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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