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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想续约,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续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自然期满,主张经济补偿,只适用于劳动合同法(08年)实行后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行前的年限不需要给经济补偿。因为这属于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之前没有相关规定。 2、经济补偿的金额: 08年后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6个月,支付0.5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1年以上,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3、注意: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对于“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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