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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 “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 ”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解答律师: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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