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区别:(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解答律师: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