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湖北省劳保厅劳动工资处就此问题请示了原劳动部劳动工资司,答复内容是: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按三种情况处理:1.如果劳动者因本人原因提出终止该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一方提出终止该事实劳动关系,并与对方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3.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同意的,视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不受 “12个月工资封顶”的限制)
解答律师: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