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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职工愿意建立工会的,企业不得阻挠; 企业的职工不愿意建立工会的,企业亦没有义务主动建立。 工会是工人自愿结合的组织,企业的职工有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不得阻挠或者限制职工组织工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企业不得干涉职工组织工会,并不代表组织成立工会是企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按照中国的《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因而代表持股人和管理层的企业机构,不具备成立这样一个代表职工利益组织的资格,否则,就违反了“自愿”原则和“代表职工的利益”的原则,而这两个原则是工会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工会法》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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