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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与其约定设置担保
劳动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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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艳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产物业 公司创业 合同纠纷
视频内容介绍

有关员工入职后,因为工作关系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的担保或保证问题,与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者员工财物,不是同一性质问题,因此有不同处理意见。 

上海法院,有该问题的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物“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物的,该约定无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12条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物。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物“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物的,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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