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人,是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期货公司委托,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期货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期货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现在各地期货监管部门对于下辖的期货公司发展期货居间人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异,有的地区已经取消期货公司期货居间人的发展模式,有的地区要求不得发展个人期货居间,而有的地区则反过来,不得发展机构(公司组织)的期货居间。
期货公司对于期货居间人的返佣政策差异也很大,普遍的规律是大型A级的期货公司对于期货居间返佣普遍较低,一些较为小型的期货公司为了快速扩张客户保证金和交易规模,则对于期货居间人返佣很高。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解答律师:徐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