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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的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5%)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行。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逐日盯市制度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照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会员的结算保证金。
二、涨跌停板制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 超过这个幅度的报价无效,不能成交。
三、强行平仓制度 平仓原因:交易保证金不足;违法持仓限额制度 ,交易所有权强行平仓。
四、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可以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告。
五、信息披露制度 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涉及实物交割的,还应该公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解答律师:徐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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