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期货交易与证券交易在交易性质、交易方式和内容方面都不相同,所以除了强制行为外,其他几乎都没有相同之处。
第一是主体地位的不同。期货交易强行平仓的主体是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证券交易的强行平仓的主体为证券公司。
第二是权力产生的依据不同。期货公司对客户的强行平仓权利是法定的;证券交易中的强行平仓一般是情况是证券公司与客户在融资合同中约定的平仓条件。
第三是产生的原因不同。期货的强行平仓的原因除了客户不履行出资义务外,还有超量持仓、违规交易、市场异常情况等多种原因;证券交易的强行平仓的原因只有客户透支购买股票。
第四是强行平仓的目的不同。期货交易强行平仓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控制市场交易风险;证券公司实施强行平仓的目的只是收回对客户的融资。
第五是强行平层的后果不同。期货交易中依法实施的强行平仓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都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实施强行平仓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应当根据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过错责任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期货公司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因客户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解答律师:徐卉